一、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二、 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是投资者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限于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它证券。
三、保证金
保证金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存的、用于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为基础,按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进行折算,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四、 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五、 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六、 担保物
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证券公司所有负债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七、 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八、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九、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十、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十一、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十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十三、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十四、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十五、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免责声明:本资料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者不应当以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依据该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对于投资者依据本手册进行投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融资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的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2.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进行申报,申报指令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3.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限制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4.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及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自2023年10月30日起,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5.保证金金额的计算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应当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为基础,按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进行折算,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6.保证金可用余额的组成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7.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规定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经证券公司认可后,投资者可以提交除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证券公司可以与投资者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8.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达到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或信用账户持有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7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7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上述融资监控指标为“证券公司上报的标的证券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证券市值”取较小者与标的证券流通市值的比值。
单只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7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券余量降至7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9.融资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卖券还款”标识。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办理。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10.融券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证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买券还券”标识。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无法偿还特定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况下,现金及其他偿还方式及其处理流程。
11.强制平仓规定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平仓包括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
12.关于持仓集中度的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指令时,不得超过我公司规定的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限制。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限制以我公司网站公告为准。
(免责声明:本资料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者不应当以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依据该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对于投资者依据本手册进行投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请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请您在决定与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投资者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偿还华源证券的借款及利息。投资者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华源证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追索债务。
二、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三、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如果所在证券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您有资产或本金损失的风险。因华源证券业务资格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您的本金亏损的风险,以及影响您的融资安排和投资策略的风险。
四、投资者应当在了解融资融券交易,听取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融资融券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注意,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交易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五、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如果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
2、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调整、维持担保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清偿线时,或违反证券监管要求时,或违反融资融券合同中的声明与保证时,将面临担保物被华源证券强制平仓的风险。
华源证券强制平仓时,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六、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担保物质量发生变化,华源证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华源证券有权按照外部监管规定或内部管理需要自主确定、调整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追保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持仓集中度等指标或事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通知或公告,从而产生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七、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华源证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八、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投资者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华源证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九、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证券交易所或华源证券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转板等原因导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华源证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展期需求,如投资者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方面不符合华源证券规定的标准,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一、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华源证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投资者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由此造成的融资融券交易成本由投资者承担。
十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未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其所欠债务时,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十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华源证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华源证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华源证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四、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十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您在向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是否为我公司股东、关联人或内部员工等信息,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卖我公司股票,不得以持有的我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如您违反上述规定,相关普通证券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可能被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十六、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担保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对我公司所负债务的,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被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追索过程中,华源证券将对投资者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平仓、强制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华源证券将继续进行追索。
十七、发生以下情形时,交易所可能暂停相关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相应投资风险:
(1)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资买入交易;
(2)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券卖出交易;
(3)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暂停特定股票或全部股票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
十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华源证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或华源证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原因,华源证券将不能随时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投资者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九、投资者如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出现违约情形,华源证券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投资者证券业务相关信息,将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征信记录。
二十、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我公司任何员工、证券经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业务且不得非经证监会批准为客户与客户之间、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任何便利或服务;(2)不得或接受客户全权委托;(3)不得作出保底或投资收益承诺;(4)不得私下向客户吸收存款、证券,支付利息、费用;(5)不得为客户提供担保;(6)不得代理客户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7)其他禁止行为。我公司任何员工、证券经纪人从事上述行为均非我公司授权或职务行为,请您主动拒绝;如您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须您自行承担。
二十一、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
二十二、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交易权限,在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等注册制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中,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1、由于注册制股票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退市规则等方面相较于其他板块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在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效应下,股价波动风险可能会扩大您的投资损失。
2、您在信用账户内交易注册制股票时,我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商业判断来设定或调整如下事项:
(1)信用账户的警戒线、平仓线、清偿线;
(2)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3)集中度、停牌证券公允价值、融券权益方案等。
因上述事项的设定或调整,您可能会面临无法进行担保物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注册制股票,无法进行合约展期、提取或转入担保物,面临被要求追加担保物甚至于被强制平仓等风险,可能会扩大您的投资损失,影响您的交易机会或投资可得利益。
3、因注册制股票的交易机制不同于其他板块,股价波动区间通常大于其他板块股票,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更易受影响而跌破警戒线、平仓线和清偿线,进而触发信用账户的追加担保物机制,甚至面临被我公司立即强制平仓的风险;且由于注册制股票涨跌幅限制等规则不同于其他板块股票,我公司强制平仓时无法确保在具体交易时机、顺序、价格、数量等方面作出最佳选择,可能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幅度偏离,进而扩大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十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股票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从其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造成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下降的风险。由此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以及其他财产、信用损失等风险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十五、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可能因为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
由于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错误、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二十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发生变化,证券公司调整其授信额度、平仓线等指标的,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对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证券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业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如您需要通过信用账户参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交易,还应向我公司申请开通对应业务的交易权限,并签署对应业务的风险揭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