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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客户的基础标准为:

 

个人客户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

2.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3.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少于半年、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监管另有要求的除外),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机构客户

 

1.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3.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少于半年、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监管另有要求的除外),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法定代表人专项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6.授权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7.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机构投资者中,如果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监管另有要求的除外)。 

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明文件;

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还应提供向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相关文件;

3.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金融产品和私募基金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还应提供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金融产品或私募产品的法律文件,包括产品的合同,备案文件和产品说明书,其中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中应包括产品可以投资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授权。

 

本公司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1.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和法人;

2.拒绝提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个人和法人;

3.本公司股东及相关关联人,不包括仅持上市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4.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或具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

5.未按照公司规定参加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客户;

6.公司认定其他不适宜为其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