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 投资范围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 ① 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不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及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不包含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及其收(受)益权); ②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含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和通知存款)、同业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 ③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2)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 (3)期货和衍生品资产,包括期货、场内期权。 (4)金融产品类资产,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子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其他业务,包括债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